关于印发《绥化学院科研工作量计量办法》的通知

作者:时间:2017-10-19

 

 

 

 

 

 

绥院政发〔2017〕110号

 

关于印发《绥化学院

科研工作量计量办法》的通知

 

党政机关各部门、各院(系、部)、各直属单位:

《绥化学院科研工作量计量办法》已经2017年第18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2017年10月13日

 

办公室                                        2017年10月13日印

绥化学院科研工作量计量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科研评价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岗教职工,以绥化学院为署名单位完成的科研成果。

第三条 科研工作量的计量单位是科研分。科研分仅作为科研工作量的计量单位,不对应科研奖励。

第四条 科研工作量的计量范围

(一)科研项目:指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学校资助的科研项目、省级以上学会项目和绥化市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指各级政府部门评选的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其他单位和国际合作单位等委托的科研服务项目;学校资助的科研项目是指学校评选的科研立项项目;省级以上学会项目指国家一级学会、省级学会或国家级学会下设的分会项目和省社科联项目;绥化市科研项目指绥化市科技局和绥化市社科联评选的项目。

(二)学术论文:指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专论、学术综述、学术评价、学术编译或学术译文以及在国内外学术会议上提交的论文。

(三)学术著作:指在国内外出版社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以及学校审定的统编教材等。

(四)知识产权成果:绥化学院为专利申请人申请并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绥化学院为第一选育单位获批的植物新品种;获国家版权局登记著作权人为绥化学院的计算机软件(软件著作权);获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权利人为绥化学院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五)标准:指以绥化学院为起草单位或我校教职工为起草人,制定经国家或相关部门批准正式发布执行的标准。

(六)成果转化及采用:指绥化学院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我校教职工负责完成且绥化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被市地级以上政府采用的决策咨询报告、调研报告、研究报告等成果。

第五条 我校教职工科研工作量计量范围内的科研项目、学术论文、学术著作、专利成果等原则上应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专业一致。

第六条 科研工作量计量实行作者单位优先原则

(一)绥化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我校教职工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按相应等级标准计算科研工作量;绥化学院为第二署名单位,我校教职工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减半计算科研工作量;其它署名论文不予计算科研工作量。

(二)由多人合作完成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科研工作量分配比例在科研工作量认定时由第一完成人按照实际贡献合理分配,并提供所有完成人签署分配比例意见的书面材料,第一完成人的科研工作量不低于总工作量的50%,科研工作量一经认定不得随意更改。如第一完成人在科研工作量认定时未提出工作量分配比例,按照7:3(两人完成)、6:3:1(三人以上完成,前三名完成人给予科研工作量)进行分配。科研工作量的分配比例应为5%的倍数。如我校学生为科研成果第一完成人、指导教师为第二完成人的,由指导教师按照上述规定合理分配科研工作量。

第七条 纵向项目的科研工作量根据项目级别和研究期限(以项目批准书为准),在项目完成后进行核算。各类项目的工作量计量标准如下:

(一)国家级重大项目每年度2500分,重点项目每年度1500分,一般项目每年度500分,其它项目每年度300分。

(二)国家各部(委)重大项目每年度500分,重点项目每年度400分,一般项目每年度300分,其它项目每年度200分。

(三)省级重大项目每年度400分,重点项目每年度300分,一般项目每年度200分,其它项目每年度100分。

(四)省各厅(局)级项目,重点项目每年度200分,一般项目每年度100分,其它项目每年度50分。

(五)国家一级学会重点项目每年度100分,一般项目每年度50分。

(六)省级学会或国家级学会下设的分会重点项目每年度50分,一般项目每年度30分。

(七)省社科联重点项目每年度50分,一般项目每年度30分。

(八)绥化市科研项目每年度20分。

(九)校级重点项目每年度50分,一般项目每年度20分。

第八条 依据《绥化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横向合作项目以到帐经费为准,经认定等级后,核算工作量。

第九条 学术论文科研工作量计量标准

(一)绥化学院高水平学术期刊等级目录中A级刊物每篇论文100分;B级刊物每篇论文80分;C级刊物论文每篇50分;D级论文刊物每篇40分。

(二)SCI(科学引文索引)一区期刊收录的论文每篇300分,二区期刊收录的论文每篇200分,三区期刊收录的论文每篇100分,四区期刊收录的论文每篇80分。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论文每篇100分;EI(工程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期刊收录论文每篇40分;EI(工程索引)、CPCI-S(科技会议录索引)、CPCI-SSH(社会科学与人文会议录索引)收录的会议论文每篇30分。

(三)俄罗斯ПЕРЕЧЕНЬ рецензируемых научных изданий, в которых должны быть опубликованы основныенаучные результаты диссертаций на соискание ученой степени кандидата наук,на соискание ученой степени доктора наук目录内期刊论文每篇40分。

(四)未列入绥化学院高水平学术期刊等级目录中的按学科门类划分的行业或专业性核心期刊及国家重点高等院校学报论文每篇36分,省级重点本科院校学报论文每篇30分,其它本科院校学报论文每篇20分。除此之外的期刊论文每篇10分。

(五)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150分;部分转载的论文每篇100分;被《新华文摘》“论点摘编”栏目摘登的论文每篇30分。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100分;部分转载的论文每篇50分。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40分;部分转载的论文每篇20分。

(六)若所发表的论文同时满足上述多项计量条件,按照科研工作量最高的类别计算工作量,不重复计算。

第十条 学术著作(不包括文艺作品)科研工作量计量标准

我校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且字数在50%以上,由“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及人民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专著、编著、学校审定的统编教材、译著、工具书科研工作量计量标准如下:

(一)学术专著,每部300分。

(二)编著,每部240分。

(三)学校审定的统编教材、学术译著(限首译本)、工具书(含索引、辞书、字典、词典),每部180分。

其它出版社出版和上述出版社再版或修订版的著作类成果按相应额度的30%计量科研工作量。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标准的科研工作量计量标准

(一)以绥化学院为第一选育单位获批的国家植物新品种200分/件,省级植物新品种100分/件。

(二)专利成果科研工作量在专利授权后根据专利类型核算。以绥化学院为专利权人的国际发明专利300分/件;国外其他类型专利或工业品外观设计50分/件。国内发明专利200分/件,实用新型专利50分/件,外观设计专利30分/件。同一发明创造申请多个类型的专利,按最高的类型核算工作量。

(三)获国家版权局登记著作权人为绥化学院的计算机软件(软件著作权)50分/件。

(四)获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权利人为绥化学院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50分/件。

(五)标准科研工作量计量标准

1.以绥化学院为第一起草单位或我校教职工为第一起草人,制定经国家及相关部门批准正式发布执行的国家标准200分/件;行业标准100分/件;省级标准80分/件;地市级标准50分/件。

2.以绥化学院为第二起草单位或我校教职工为第二起草人,参与制定经国家及相关部门批准正式发布执行的国家标准100分/件;行业标准50分/件;省级标准40分/件;地市级标准25分/件。

第十二条 成果转化及采用科研工作量计量标准

(一)学校以职务科技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企业销售收入每100万元给予技术研发负责人、企业创办人20分;学校与第三方合作实施的科技成果,学校每收益50万元给予成果完成人20分。

(二)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作股)投资,学校每收入10万元给予成果完成人100分。

(三)决策咨询报告、调研报告、研究报告等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被地市级政府采用(需提供政府相关部门证明,下同),给予成果完成人50分;被省级政府采用,给予成果完成人100分;被国家部(委)采用,给予成果完成人200分。研究成果被地市级以上政府领导批示,科研分增加50%。

第十三条 科研处依据《绥化学院科研成果认定、登记与管理条例》(绥院院发〔2009〕57号)的规定,负责对上一年度科研项目等进行统计、审核、登记。符合本办法计量范围的科研项目、学术论文等主要完成者,应按要求及时将科研成果录入科研管理系统,并持项目批准书或成果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成果社会和学术反响的佐证材料一份,到科研处登记。漏报成果只允许跨一个年度补报。科研处核定每位完成者的科研工作量,汇总后提交校科研成果认定委员会认定,向全校公示。

第十四条 科研工作量计量工作接受全校教职工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奖励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科研处提出复议申请,并提供佐证材料。科研处将复议申请和佐证材料提交校科研成果认定委员会或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审议结果由科研处告知复议申请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科研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绥化学院科研工作量计量与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条例(修订)》(绥院政发〔2012〕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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