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学院学生学籍异动管理规定(修订稿)

作者:时间:2018-08-26

绥院政发[2015] 51号

绥化学院学生学籍异动管理规定(修订稿)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1号令)、《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省教育厅《关于同意2014年度牡丹江师范学院等高校本科专业按类招生的通知》(黑教高函[2014]105号)和《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异动管理实施细则》(黑教学[2014]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在校生。

第二条 学生一般应在我校和本专业完成学业。我校按类招生的专业学生第一学年结束时可以申请类内的任一专业。其他专业学习成绩优秀,综合表现突出或确有特殊专长,以及因身体原因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或本专业学习的,经我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或有特殊困难的确凿证据证明,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可予以转专业或转学。

第二章 转专业

第三条 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应在所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未经学校批准不得转专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申请转专业的时间为第三学期开学后的一个月内:

1.申请转专业学生按照第一学年成绩进行排名,人数不超过原专业学生总数的10%;

2.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不能达到原专业学习条件,但尚能学习本校其他专业的;

3.本人申请,经学校核实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完成学业的。

第五条 学生因留级、降级及休学期满复学以后原专业发生变化者,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转专业。

第六条 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年的;

2.按国家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的(包括自主选拔录取、保送生类型、国防生、军事院校定向生、高水平运动员、定向就业招生及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等);

3.处于休学期间的;

4.属于二次转专业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八条 艺术类、体育类学生不得跨科类转入其他专业;文科、理科等不同专业科类之间原则上不能转专业。

第九条 严格控制跨批次调整专业,低批次录取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高批次专业。

第十条 国际合作办学专业学生原则上在本专业完成学业。

第十一条 转专业的程序:

1.学生本人按照我校具体规定提出转专业申请,并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

2.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的,由本人申请,经转出专业与转入专业所在院系审核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申请转专业者要求转入的专业应是与原所学相应的专业。

第十二条 转专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学生本人签字的《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

2.学生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申请转专业的,需要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相关医疗诊断或证明。

第三章 转 学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手续,按下列规程办理: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2.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的,经学校审核,转入学校同意后,学生工作部(处)将其转学申请、成绩单、体检表、学院鉴定材料及当年录检材料(因病转学者须有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及校医院证明等有关材料;家庭搬迁者须提供迁入地户口原件),报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跨省转学的,经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后,由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经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

4.学生转学申请经批准后,凭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转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学生由于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学生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2.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未在学校报到入学、注册以及未取得电子学籍者;

2.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3.由下一批次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的、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学生专业录取分数低于转入学校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者;

5.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6.因违纪等情况,学校正在调查和处理过程中的;

7.处于休学期间者;

8.受到留校察看(包括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

9.应予退学处理的;

10.转学时涉及转专业,而该专业属于限制转专业范围者;

11.残疾人单考单招者;

12.已转学一次者;

13.跨学科门类的;

14.处于毕业年级的;

1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六条 转学需提交以下材料:

1.学生本人签字的转学申请表;

2.学生本人签字的《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3.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加盖公章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三联单复印件;

4.加盖学校公章的申请转学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单;

5.因患病转学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相关医疗诊断或证明;

6.因特殊困难转学的需提供特殊困难证明材料;

7.省级教育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因患病、自主创业或应征入伍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休学申请书;

2.因病休学的应出具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书;

3.自费出国留学的应出具出国证明;

4.应征入伍申请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出具部队政治部门的证明和入伍通知书;

5.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的程序如下:

1.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

2.所在院系同意后,学生填写《休学申请表》;

3.所在院系签署意见(由院系相关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4.因伤、病休学者须经校医院审核同意。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限为六个月或一年。休学期满后可以续休,但累计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能超过二年;自费出国留学的,只能休学一年;自主创业的学生可休学八年;经学校同意应征入伍的,保留学籍至其退伍后二年。

第二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户籍不变更。

第二十二条 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二十三条 在休学期间学校保留休学学生的学籍。休学学生必须在休学期满后一周内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以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复学的学生应按期提出申请并填报《复学申请表》,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同意方可复学。

第二十五条 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的学生,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因病休学者必须提供学校指定医疗单位出具的病愈诊断书,并经校医院审核。

2.应征入伍者必须持退役证明和部队政治部门的鉴定。

3.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复学的相关手续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办理。学生休学在六个月以上或跨学期休学的,其学籍管理纳入下一年级。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复学后转入下一年级的,适用转入年级的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复学的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方可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章 退 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如下情况之一者,学校可决定其退学:

1.本人申请退学的;

2.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且又无正当理由的;

3.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4.休学期满未按期办理复学的;

5.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且不符合续修条件的;

6.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或因意外伤害不能再坚持学习的;

7.必须休学而不休学的;

8.符合退学条件的其他情况的。

第三十条 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工作部(处)报请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决定学生退学的,必须向学生出具退学决定书或在学校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并要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决定退学的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凭《离校通知单》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有关离校手续;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办理档案和户口迁移。

第三十三条 退学学生的档案和户口均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为退学的学生提供退学证明。在学校学习一年以上的可以发给肄业证书;符合结业条件的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转专业的学生须在学校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处)。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学生 学籍 异动 规定

校长办公室 2015年5月28日印发

共印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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