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学院大学生志愿者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18-08-26

共青团绥化学院委员会

绥院团发[2018] 6号

 

 

绥化学院大学生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绥化学院志愿者队伍建设,促进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动我校以“五个关爱”为载体志愿服务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志愿者服务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学校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我校在籍学生。 

注册志愿者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全校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志愿者组织是指学校各级依法成立、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团体。 

第三条 鼓励、引导志愿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成为注册志愿者,以便参与志愿服务,享受专业培训、服务认证、权益保护、表彰激励等服务。 

第二章 招募与注册

第四条 志愿者组织可采取公开招募与定向招募相结合、经常性招募与阶段性招募相结合、面向个人招募与面向集体招募相结合等方式开展招募工作,建立健全高效便捷的志愿者招募机制、稳定通畅的招募渠道。 

(一)志愿者组织可根据志愿服务项目需求情况,通过校报、学校官网、广播、微信平台等多种形式向全校公开发布有关志愿者需求数量、岗位要求和报名方式等招募信息,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创造便利条件。 

(二)志愿者组织可深入各个院系、班级,有针对性地开展志愿者招募工作,吸引和动员热心公益的广大学生,特别是专业与志愿服务工作内容相近,就便加入志愿者队伍,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条 建立全校志愿者注册制度。申请成为注册志愿者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 

(二)我校正式在籍学生。 

(三)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四)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黑龙江省志愿服务平台(黑龙江志愿服务平台首页网址:http://zy.dbw.cn/)为全校统一的志愿者注册网络平台。各志愿者组织应建立健全注册志愿者档案管理系统,实现网上注册和管理,促进注册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第七条 校团委及其委托的志愿者组织为志愿者注册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向校团委提出开展注册工作的申请,接受校团委的注册委托。 

第八条 志愿者注册程序如下: 

(一)凡符合志愿者注册条件并志愿从事志愿服务的学生,直接登录黑龙江省志愿服务平台(黑龙江志愿服务平台首页网址:http://zy.dbw.cn/),下滑至黑龙江省志愿者服务平台首页底部,在输入账号页栏下点击申报志愿者选项,填写相关信息申请(星号标记处是必填信息),注册成功后将获弹出注册成功信息栏,关闭窗口即可。

(二)在黑龙江省志愿服务平台成功注册的志愿者,以院系为单位统一填报《绥化学院志愿者注册登记表》,并加盖院系公章,上报至校团委报备。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五)请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六)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七)对志愿者组织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要求志愿者组织出具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 

(九)申请注销注册志愿者身份。 

(十)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相关信息,如有信息变更及时联系修改。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服务。 

(四)自觉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 

(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七)保护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八)不得向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索取、变相索取报酬。 

(九)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十)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一条 在校团委领导下,各院(系)团总支负责本单位内志愿者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给予积极配合并进行业务指导;各院系志愿者组织对志愿者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日常管理,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保障与支持。 

(一)鼓励志愿者使用统一标识,提倡各类志愿者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佩戴以全校统一标识为主体图案的标志。 

(二)各院系志愿者组织可定期或在重大活动时组织新注册志愿者进行宣誓。 

(三)志愿者的培训工作主要由各院系志愿者组织负责,对于新注册的志愿者,可通过初次培训、阶段性培训和临时性培训等方式,进行权利义务、服务理念、服务态度、服务技能等方面的基础性培训;对于骨干志愿者可通过集中轮训、参观学习、经验交流、考察观摩等方式进行专业服务技能、项目管理方法等方面的提高性重点培训,不断加强和改进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坚持自愿和力所能及的原则,要通过与志愿者组织或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书等形式,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权利、义务、责任。 

(五)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或组织者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证明,志愿者组织予以认定并记录,作为对志愿者评价认证和激励表彰的主要依据。 

(六)建立健全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互助服务、返还服务等制度,把提供志愿服务与优先享受志愿服务结合起来,在志愿者本人需要帮助时,可优先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 

(七)对拒不履行义务或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由于未遵照相关规定而对服务对象、志愿者组织或其他志愿者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可对其进行警告、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八)志愿者组织应落实和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如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对志愿者造成损害,志愿者组织应当支持受损害的志愿者要求有关服务对象赔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九)志愿者组织在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公布与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明确告知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重大活动志愿服务和应急志愿服务中,由志愿者组织或接受服务的组织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常性志愿服务中,有条件的志愿者组织可根据需要,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十)志愿者可在志愿者组织的指导下参加管理工作。志愿者组织应当发挥志愿者的能动性,探索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的需求对接机制和项目管理机制,实现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和群众接受志愿服务的便利化。 

(一)校团委授权的志愿者组织对需要进行的志愿服务需求进行调查和评估。在调查评估过程中,要突出重点,关注民生领域的日常需求,关注弱势群体。按照“服务对象所需、志愿者所能”的原则,提出志愿服务需求计划,开发志愿服务项目,及时向全校学生公开发布,吸引志愿者广泛参与。 并依托“黑龙江省志愿服务平台”,建立全校统一的志愿服务需求信息发布和服务对接平台。 

(二)鼓励志愿者根据自己的特长和意愿,组成项目小组,根据需求计划自主认领服务项目,在各类志愿者组织的统筹安排和合理调配下,为服务对象提供志愿服务,实现志愿服务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对接。 

(三)认领项目确定后,各项目小组要在志愿者组织的指导下,设计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服务项目的总体目标、职责分工、实施步骤和评估监督等要求,并按照项目方案分步组织具体实施,保证志愿服务活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四)志愿者组织要加强志愿服务项目品牌化建设,巩固传统项目,拓展创新项目,做好项目的方案策划、服务承接、资金筹集、公关宣传、督导评估、总结完善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打造优质服务品牌,逐步开发一批符合实际、社会所需、效果明显、影响广泛的志愿服务项目,建立多层次、多元化、开放式的志愿服务项目库。 

(五)志愿者组织可依托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社会公益机构,通过签订协议、命名挂牌等形式创建志愿服务基地,探索建立志愿者经常性、就近就便开展志愿服务的有效机制。 

第五章 表彰与激励

第十四条 建立全校志愿者星级认证制度。注册机构根据志愿者服务的时间累计及服务评价情况,认定其为绥化学院一至五星志愿者。 

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50小时、100小时、150小时的、200小时、250小时的,可分别认定为“绥化学院一星志愿者”、“绥化学院二星志愿者”、“绥化学院三星志愿者”、“绥化学院四星志愿者”、“绥化学院五星志愿者”。由负责安排志愿者参加活动的志愿者组织或志愿者个人提出申请,由对其进行注册的志愿者组织进行认定,认定结果由各院系志愿者组织定期报绥化学院团委备案。 

第十五条 逐步完善以精神激励为主的志愿者表彰激励机制。 

(一)校团委将定期具体组织开展优秀志愿者、优秀志愿服务项目、志愿者工作突出贡献集体与个人等评选表彰。 

(二)引导和鼓励绥化学院内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开展相关评选表彰活动,评选表彰的项目及结果应按相关程序报送绥化学院团委备案。 

第十六条 在重大活动志愿服务和应急志愿服务中,志愿者组织或接受服务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由本人所支出的交通、误餐等费用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十七条 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和文化宣传设施,广泛宣传实践中涌现出的优秀志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绥化学院团委负责具体解释。

 

 

                                       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一

 

 

共青团绥化学院委员会                   20186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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