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管理规范

作者:时间:2018-06-15

为进一步提高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完善教学工作的约束机制,创造良好的教学秩序和教学环境,规范教学工作行为,促进师德师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在教学工作中违反教学工作规程或教学效果未达到学校所规定的质量标准、教学管理及教学辅助人员由于工作失误导致教学无法正常进行或出现事故、教职工违反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有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条 教学事故视情节轻重分为三级:一级教学事故(重大)、二级教学事故(较大)、三级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等级按照《绥化学院教学事故等级认定标准》(附件一)认定。

第三条 教学事故处理:

1.一级教学事故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教师调离教学队伍,扣发半年校内津贴,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等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责任;二级教学事故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扣发2个月的校内津贴;三级教学事故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2.部门领导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或教学管理人员对发现的事故故意拖延不报,应列为教学事故责任人之一,其事故等级按教学事故最终认定等级予以认定。

3.半年内累计发生2次三级教学事故,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半年内累计发生2次二级教学事故,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4.出现教学事故并给学校造成设备损坏和经济损失的,按设备原价和经济损失全额进行赔偿。

5.一、二级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结果记入教职工业务档案。

第四条 教学事故认定:

1.教学事故实行督查和举报制度。各教学单位、教学管理部门发现教学事故或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将有关事实报教务处并附事故报告。

2.由教务处牵头,各教学单位及相关部门配合,成立教学事故调查工作组,具体负责教学事故的核查,填写《绥化学院教学事故调查表》(附件二)并根据本条例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

3.学校召开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4.在全校范围内对教学事故进行通报,无异议则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发布处理决定。

5.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在学校通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10日内进行申诉并附本人申诉材料。申诉由教务处受理。

6.教务处在接到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后的复核结论,并将复核处理决定通知责任人及其所在部门。

第五条 教学事故直接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后应主动向教学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主管部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教学事故责任人主动申报,承担责任并及时采取有效弥补措施的可酌情考虑降低责任等级或从轻处罚。学校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对教学事故处理调查工作给予积极支持与配合,对干扰事故调查、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条 教职员工、学生有权向教学单位负责人或教务处、人事处、纪检审办公室举报、投诉教学事故。

第七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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