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教师教学总结工作,切实保障教学持续改进机制落实, 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教学工作总结是教学单位、教研室和教师在完成相应教学工作后的 回顾与总结,是一次提高与升华的过程,对于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具有 重要意义。
第三条 每学期结束时,各教学单位、教研室和课程主讲教师本人应对本学 期所承担的教学工作进行全面而精要的总结。
第四条 教师工作总结既要有对教学过程的整体描述,又要对学生学习进行 结论性评价,还要总结经验、指出不足,最后要提出改进措施。教学总结的主要 内容为:
1.本学期教学的一般情况;
2.任课课程名称、开课年级、专业及学生人数;
3.采用的教材和教学大纲;
4.教学工作开展的情况;
5.针对本课程和学生的状态在保证教学质量方面采取的措施;
6.学生在知识水平、综合素质、学习态度、方法、 目标和纪律等方面的情 况;
7.教师批改学生作业、实验报告的情况;
8.存在的问题和今后改进工作的计划与具体措施。
第五条 教研室和教学单位工作总结是对一个学期或学年教师教学、教学管 理、师资队伍建设、质量监控等的阶段性评价,应全面反映本教研室和本单位教 学工作的总体状况。
第六条 教学总结(含教师、教研室和本单位教学工作总结) 由本教学单位 教务办保存备查。同时,各教学单位教学总结于每学期结束前提交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本规定由艺术设计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