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评估责任单位:艺术设计学院 第二条 评估责任人:
(1)教学副院长(领导责任)
(2)专业负责人(主要责任)
(3)二级督导(评价责任)
(4)任课教师(直接责任)
第三条 主要依据。《绥化学院教学质量评估方案》
第四条 评估范围。凡承担全日制学生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兼职教师、外 聘教师,均在评估之列。根据教师职称和所属单位分别进行等级认证。
第五条 评估基本原则。“公平、公正、公开 ”原则。
第六条 评估条件和标准。督导评教主要在每学期进行,督导随机抽取任课 教师一节课,并授课教师评出分数,以此保证评分的权威性,此分数占评估成绩 的 40%。由任课教师所在班级的学生在网上对本门课程进行评教,占评价结果的 60%。教师在教学中出现过教学事故,经调查核实后,按学院有关规定对该教师 予以严肃处理,并在当年的优、先、模评比中实行“一票否决 ”。
第七条 评估周期。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每学期开展一次,在每学期前两个月 份进行。
第八条 评估程序。
(1)二级督导组确定评估教师及课程计划表;
(2)开展听课评课活动,并根据《绥化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标准》进行 课堂质量评价;
(3)根据学生评价和课堂质量评价分值计算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分值, 并进行排序;
(4)结果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和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审定,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学质量评估中心;
(5)学校督导对排序位于前10%和后10%的教师进行复评;
(6)确定教师课堂教学质量最终结果,公示无异议,报学校教学建设指导 委员会、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九条 核准时限。教师对教学质量评估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 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学院督导组申请复核,二级督导组在五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