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快推动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及《黑龙江省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改革的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师生在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过程中,通过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成果(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未产权化的专有技术、算法及各种新产品、工艺、方法、设计、配方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统筹全校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制定相关政策,进行决策,建立工作机制,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科研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外交流合作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组织协调校内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负责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和审核。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的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的资产管理;对外交流合作处负责组织对外洽商谈判。
第六条 科技成果优先在黑龙江省内、中国境内进行转化,向境外的组织、个人实施转让、许可科技成果,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涉及国家权益或秘密事项的,须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学校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第八条 学校可以自行投资实施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或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企业或组织共同实施转化。自主或共同实施转化的,须报请校长办公会和学校党委会审定。
第九条 学校在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时,可以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也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协议定价的,应当通过网站、办公系统、公示栏等方式在校内公示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其他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相关的内容,经相关部门确定属于需要公示的,要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公示。
第三章 权益管理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全部留归学校,纳入单位预算,由财务处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学校规定分配。
第十一条 学校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学校制定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奖励,原则上不给予股权激励。
第十二条 学校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学校制定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第十三条 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二)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三)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总额的50%。
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在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剩余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在与合作方签订合同时约定学校不承担合作方因任何因素所造成的亏损。学校持有的股权,授权校转移转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校转移转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委托相关机构进行管理,成果完成人(项目组)持有的股权由持有人自行管理。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基金主要用于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初创期科技创新团队基本研发设备的投入。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专利申请与维护基金,用于缴纳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和维护费用,以及为专利布局需要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关费用。发明专利的申请、维护、运营由学校统一委托省内知名专利代理机构负责。
第十九条 学校承担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具有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优先申请专利。专利申请受理后,方可发表论文。发明专利申请需经价值评估,对于价值较低的发明专利申请,学校有权不予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后3-5年未转化的,学校有权终止维护。
第二十条 学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征得学校同意,可以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者离岗创业在不超过三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聘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规定在校内公示的,学校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带头人,应明确目标,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带动科技成果完成人积极开展转移转化工作,定期为学校提供完成科技成果的信息,及时汇报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学校定期在技术交易平台发布全校科技成果信息。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处负责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凡对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有异议,可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纪检监察处反映,成立由纪检监察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院系组成调查组,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问题进行调查、取证,给出结论,报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审议。举报需实名且提供相应证据,匿名举报或没有证据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存在下列行为的,学校将根据情况,对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停止申报各类科技项目、取消职称晋升资格或解除聘任、追缴非法所得等处分,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未经学校允许,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
(二)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私自与协作方交易的行为;
(三)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不纳入学校统一账户管理的行为;
(四)除所签订合同条款约定外,向协作方索取财物的行为;
(五)除不可抗拒因素,未能按规定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的行为;
(六)已调离学校或退休的工作人员、毕业的学生,在离开学校后,未经学校同意,将在学校期间从事和接触的学校拥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资料等,私自进行转让的行为;
(七)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中,违反国家或学校规定,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的行为;
(八)其他损害学校权益、利益和声誉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获得股权激励的教职工行使股东权利时,不得违反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持股人配偶、子女及其亲属从事与学校利益发生冲突的企业经营活动,必须及时向学校报告,并主动回避。
第二十八条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形成企业股权的方式进行转化的,需经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后形成的股权分配方案,需报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