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院政发〔2017〕24号
绥化学院科研启动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学校的科研实力和科技创新能力,规范科研启动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科研启动基金使用效益,根据《绥化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绥院政发〔2017〕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科研启动基金项目包括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基金项目和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两类。
第三条 我校科研启动基金项目资助对象主要是学校教学科研岗位教师,具体包括:
1.学校协议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
2.学校在编在岗教师中教授职称以下通过在职培养获得博士学位人员(毕业两年之内)。
第二章 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四条 科研启动基金项目实行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制度。
第五条 受助对象所申报科研项目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方案切实可行;每位资助对象只能获得一次资助。
第六条 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
项目申报书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绥化学院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所在学院(系、部)结合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情况签署推荐意见,经人事处资格审核后,由科研处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项目通过评审后公示,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立项。
获得资助的申请人须与所在单位及科研处签订《绥化学院科研项目合同书》,并到财务处建立科研启动基金账户。
第三章 项目考核与验收
第七条 科研启动基金项目实行考核与验收制度,考核与验收由学校科研处负责。
第八条 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2-3年,项目研发过程中无特殊原因不得更换课题名称和研究内容,不得向他人划转项目经费。
第九条 项目应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到科研处办理验收手续。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2次,每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延期申请应当于项目资助期限届满60日前提出,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系、部)审核后报科研处批准。延期2次仍然不能结题验收的,学校将中止科研启动基金经费支持,结余资金应当在延期届满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结题验收时按我校人事处引进时与引进人才签订的协议和项目申请书所承诺的预期成果要求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结题验收时除应完成该项目任务技术指标之外,还需满足学校制订的结题验收条件。
第十二条 理工科类博士启动基金项目结题验收时,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可结题:
1.在论文方面提交以绥化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的课题相关期刊论文被SCI收录一篇或EI收录两篇或公开发表论文四篇(含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论文两篇)或学校规定的C级以上(含C级)期刊论文两篇。
2.在项目方面需争取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级项目一项或省部级项目一项以上,其经费不低于科研启动基金经费的支付额度;或者获得横向科研项目,其科研经费到帐不低于科研启动基金经费的两倍。
3.在专利方面需获得以绥化学院为第一单位授权发明专利两项(个人排名第一位)。
4.在奖励方面需获得省级科技奖励一项(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五位,二等奖前三位,三等奖第一位,绥化学院为完成单位或参与单位)。
第十三条 文科、艺术及体育类博士启动基金结题验收时,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可结题:
1.在论文方面提交以绥化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的课题相关期刊论文四篇(含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论文两篇)或学校规定的C级以上(含C级)期刊论文两篇。
2.在项目方面需争取到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级项目一项或省部级项目一项以上,其经费不低于科研启动基金经费的支付额度;或者获得横向科研项目,其科研经费到帐不低于科研启动基金经费的两倍。
3.在奖励方面需获得省级人文社科类奖励一项(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五位,二等奖前三位,三等奖第一位,绥化学院为完成单位或参与单位)。
第十四条 由学校科研启动基金资助的有关论文、成果鉴定评议资料等均应标注“绥化学院科研启动基金资助项目” 和基金编号。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 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的开支范围按照《绥化学院科研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绥院政发〔2014〕59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科研启动基金经费的使用管理
1.科研启动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制度,不得用于与科研无关的事宜或挪为他用。
2.购置仪器设备应制定详细的采购计划清单,按照绥化学院物资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利用科研启动基金购置的仪器设备列入学校固定资产。
3.科研启动基金由科研处集中统一管理,项目负责人凭科研处审核的经费支出单据到财务处报销。
4.在基金项目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若调离学校,科研启动基金经费应全额返还学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绥化学院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绥院政发〔2011〕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