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作者:时间:2018-08-26

 

 

 

 

 

 

绥院政发[2013] 157

 

 

绥化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住宿管理,提高学生住宿服务水平,维护学生住宿环境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享有住宿权利,履行住宿义务。要遵守住宿管理规章制度,杜绝不良行为;要讲究公德,文明住宿;要节约水电,爱护公物。学校鼓励学生组织参与学生宿舍管理服务活动。

第三条  学生公寓中心提供学生住宿期间的相应管理和服务,维护学生住宿秩序,负责学生住宿服务、宿舍管理、维护维修、清洁卫生和维持公共秩序,检查和制止学生住宿违规行为,协助收缴住宿费和超定额电费。第四条  学生公寓中心、各院(系)要在学生宿舍开展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处理学生住宿违规行为,检查监督学生宿舍管理服务活动。学生住宿管理服务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学生住宿管理工作。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五条  学生公寓中心根据各院(系)招生人数,分配相应的床位数。各院(系)按照班级、专业相对集中的原则,分配学生寝室。

第六条  新生持院(系)开出的住宿卡、新生录取通知书,到指定的公寓办理入住手续。

第七条  学生因入伍、出国学习、休学、退学等原因离校的,要持各院(系)证明材料到公寓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如不办理退宿手续,按保留床位计收住宿费。学生退宿后不予保留床位,个人物品自我保管,复学时重新安排宿舍。

第八条  毕业生要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离校,持《毕业生离校通知单》在所住公寓办理退宿手续。公寓管理员验收寝室家具和设施设备完好,收回宿舍钥匙,在离校通知单上签名。

因个人原因申请续住在学生宿舍的,应当向学生公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公寓中心审批并安排临时住宿。

第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在校外住宿。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校外住宿的,须由本人和家长(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绥化学院学生走读(外住)登记表》,签订《绥化学院学生走读(外住)协议书》,经学院审核报学生处和主管领导审批。

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加强个人人身及财产的自我保护,积极参加学校、院(系)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定期向班主任和辅导员反馈自己的生活学习情况。

学生因在校外住宿发生的一切行为(包括由此产生的纠纷、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均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已办理校外住宿审批手续的学生,自批准之日起三天内到公寓中心办理退宿手续,逾期不办的,按保留床位计收住宿费。

第十条  学校不安排已婚学生夫妻房。已婚学生入住宿舍,必须遵守学生住宿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学生住宿期间,不得擅自更换、转让、出租寝室和床位。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实行封闭式管理。未经管理员同意,不得进入异性宿舍楼。经管理员同意的,必须持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不得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并在规定时间内离开。

第十三条  寒暑假期间原则上学生宿舍封闭,不提供学生住宿。学生因特殊情况确需留校住宿的,应在放假前10天内向院(系)提出申请,经院(系)批准、报公寓中心备案后方可留校住宿。假期留校住宿学生,要遵守校纪校规,外出应当向院(系)请假。

第十四条  公寓中心要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学生宿舍维修、便民等各种服务,努力提高学生满意度。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要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维护学生宿舍安全,确保正常住宿秩序及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  非本楼住宿人员,未经管理员同意并登记,不准进入学生宿舍。学生宿舍一律不得留宿他人。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禁止存放、使用猎枪、气枪、火枪、小口径步枪、发令枪、仿真玩具枪、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易燃易爆物品,违者没收该物品并交保卫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严禁使用明火、点蜡烛、燃放鞭炮、使用酒精炉;禁止携带和存放剧毒、放射性物品、挥发性化学药品和硫酸等违禁品;不能私自接拉电线和网线;不能使用及存放电炉、热得快、电热毯和一些低安全性电器(如不合格接线板、台灯等),违者一经发现,除没收所用物品外,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宿舍内严禁打架斗殴、酗酒、打麻将、赌博活动;严禁散布、传阅、张贴反动、迷信及不健康内容的书刊、光盘、软件、广告及音像制品等;严禁传销和销售活动。

第二十条  禁止攀爬护栏、阳台、门窗、防盗网,或从阳台翻入相邻寝室等危险行为。禁止在楼道、护栏、阳台、挡雨板上摆放花盆、椅子、凳子等沉重物品,禁止将小动物或宠物带入宿舍,如有发现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公寓中心强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锁好柜橱、房门,不在宿舍内存放贵重物品和大宗现金,妥善保管个人笔记本电脑、摄像机、照相机、手机等易携带的贵重物品。

第二十二条  学生搬进或搬出电脑、行李等物品时,要主动出示自己的有效证件,接受管理员检查登记。

第二十三条  学生区内的自行车和机动车应按规定的路线行驶和指定的地点存放,严禁在宿舍楼内停放车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得擅自使用、挪用、损坏学生宿舍的消防设施设备,因违反规定影响消防效果,导致生命与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责任。

第四章  作息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生宿舍作息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宿舍大门关开门时间:0530开门,2200关门。学生宿舍楼熄灯时间:2230—次日0530

第二十七  2230至次日0100之前回宿舍者为晚归,次日凌晨0100后回寝室者视为夜不归寝,2200后学生不得离楼外出,因病等原因需外出的,经管理员同意并登记后方可离楼。并于第二天凭诊断书等证明材料向所在院(系)辅导员说明情况。

第二十八条  因故(如看病、火车、汽车误点等)晚归或不归者,次日到所在院(系)辅导员处补上书面请假条,再到公寓中心撤销记录。学生要按时归宿。

第二十九条  学生晚归要出示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经核实登记后方可进楼。否则,管理员可拒绝晚归学生进入公寓。

第三十条  辅导员和管理员要不定期进行检查,对晚归学生批评教育,并做好记录,屡教不改者上报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保持宿舍楼内安静,不得在宿舍楼内喧哗、打闹、打球、播放大功率音响或进行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第五章  水电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宿舍水电设施设备由外包服务公司负责管理、维护、维修。学生发现水电设施设备损坏和故障,应当及时报修。

第三十三条  学生要节约用水用电,随手关灯、关电源、关水龙头,不得私自拆装水电设施设备,人为损坏水电设施设备的,按损坏公物处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按照每月每人额定标准补助学生电费,超过部分由学生自付。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水电表计量收费有异议的,应当向公寓中心提交书面反映材料。公寓中心要校验水电表,检查记录,核准收费,并与学生验准结果。

第六章  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要文明住宿,讲究卫生,保持学生宿舍卫生清洁,营造整洁优美的居住环境。

第三十七条  学生不得随意抛掷杂物;不得将垃圾堆放在宿舍门口;不得在走廊内泼水,乱倒饭菜,乱扔杂物;不得往楼外泼倒污水、扔杂物;室内垃圾一律袋装后直接投放至垃圾桶内。

第三十八条  学生宿舍保洁员负责楼内楼道、大厅、卫生间、水房和晾衣间等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轮流值日,负责本宿舍内的清洁卫生。

第四十条  不得在宿舍楼墙壁和门窗等乱写、乱画、乱贴,不得往墙壁上蹬踢打球,违者由院(系)辅导员责令其清理。

 

第七章  钥匙管理

第四十一条  新生入学经宿舍管理员登记注册,方可领取钥匙。

第四十二条  学生人手一把房间钥匙,应妥善保管,不得配换和外借。学生退宿或调换房间时必须交回房间钥匙。

第四十三条  公寓值班室和各院(系)辅导员备有房间应急钥匙。学生借用应急钥匙的,要凭学生证或身份证,填好借钥匙登记单,经管理员同意后借用。非本室学生不得借用公寓值班室备用钥匙。各院(系)查寝时,自带钥匙。

第八章  财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要自觉爱护公物,正确使用公物,严禁砸、踢、摔、撬设备设施的破坏性行为。

第四十五条  新生入住要检查房间的家具和公共设施设备,如有配备不全或发现故障的,应及时报告管理员登记以及时处理和维修。

第四十六条  学生宿舍内的家具和公共设施设备,不得随意移动,不得移出室外,不得宿舍间调换。

第四十七条  学生离宿时,管理员验收房间的家具和公共设施设备。寝室家具和设施设备如有丢失损坏的,学生应予赔偿,如果责任不清,由寝室成员均摊赔偿,对拒不赔偿的,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八条  学生故意损坏公共财产的,除照价赔偿外,学校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章  处罚细则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校纪校规,恪守有关文明公约,对违纪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在宿舍楼内进行下列活动者,将予以通报。

1.在宿舍楼内打球、踢球,溜冰、乱张贴小广告,乱刻乱画,污损宿舍和走廊墙面;

2.私自调换寝室,占用他人床位;

3.午休时间或熄灯后在楼内大声喧哗,在宿舍内玩游戏,打牌、高声播放收录机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

4.向窗外和楼道上乱倒污水,垃圾、剩饭剩菜;乱扔果壳,纸屑等杂物; 

5.在宿舍内养宠物;

6.在宿舍楼内随地便溺;   

7.宿舍内停、骑自行车;

8.在一学期内无正当理由在晚上熄灯,锁门后出现两次晚归或一次夜不归宿;

9.宿舍脏乱,卫生检查不合格;

10.将宿舍钥匙转借他人,私自换、加门锁;

11.晚1000后仍留来访客人;

12.宿舍夜间关门后,爬窗、翻门等返回宿舍者。

第五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直至通报院系,并建议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1.故意损坏家俱及公用设施或挪公归私;

 2.因在宿舍楼内吸烟.乱扔烟蒂等过失引起火险;

 3.在室内存放剧毒、易燃、易爆,易腐蚀、具有放射性等物品,擅自动用消防器材,使用明火;

 4.留宿外来人员;

 5.宿舍内拥有违章电器(如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电热锅等电热器具、非安全器具或未经批准的功率大于200瓦的其他电器设备)者;

6.夜不归寝两次以上者。

第五十二条  对在宿舍楼内进行下列活动者,除没收有关物品,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1.在宿舍内使用违规电器(如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电热锅等电热器具、非安全器具或未经批准的功率大于200瓦的其他电器设备);点燃蜡烛等明火,危及宿舍安全;

2.在宿舍内从事租贷、修理、代售、代销等经营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者;

3.在宿舍内酗酒引发事端;

4.聚众斗殴、起哄闹事,在宿舍楼摔砸酒瓶等; 

5.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

6.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找房住宿;

7.干扰、阻碍学校工作人员履行宿舍检查或依法、依校规执行公务;

8.在宿舍搬迁或毕业离校时违反有关规定;

9.擅自长期留宿外来人员或留宿外来人员造成严重后果;

10.非法同居、容留异性在宿舍内过夜;

11.恶意拨打“119”、“110”、“120”等特种服务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

12.其它严重违反宿舍管理条例或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学生,公寓中心将通报给院(系),取消其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各类奖助学金的资格。 

第十章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1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学生  住宿管理  规定

校长办公室                                   20131227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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