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18-08-26

共青团绥化学院委员会

绥院团发[2018] 8号

 

 

绥化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绥化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积极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和有序运行,依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和《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绥化学院学生社团是指由我校取得正式学籍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绥化学院学生社团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绥化学院的有关规定,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绥化学院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同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同学综合素质,促进同学成长成才。学生社团要引导广大青年学生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践行者。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本校学生社团工作。加强和改进学生社团工作,是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属于学校整体工作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团委履行本校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设有绥化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承担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工作。

第七条  绥化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校内学生组织中发挥枢纽作用,配合校团委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服务、引导与监督,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由校大学生联合会副主席兼任。

第三章 成立、年审和注销

第八条  绥化学院学生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共六类。学生群众性组织须按学生社团登记注册。申请成立新社团须按照一定类别向校团委递交成立申请,且需具备以下条件:

1.由10名及以上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未受到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架构;

3.社团须挂靠在校团委或团总支下并至少聘请一名指导老师;

4.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名称、类别、宗旨、负责人资料、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及其他相关事项。

5.筹备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向绥化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以下材料:完整的社团章程、社团负责人简历(含联系方式以及10名以上社团发起人名单)、指导老师意见及签字、挂靠单位盖章。

6.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材料后,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对新社团进行监督及指导,进行一段试运行期,表现优良者将在试运行期后正式注册成立为正式社团。

7.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不予以成立。

第九条  绥化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每学年末对各社团实行年审再注册制度,每个社团应如实填写年审表,并按照清单提供相关的资料及证明,校团委及社团联合会将对社团章程、学年内所开展的活动及其他相关工作进行审核并公示社团年审情况。

1.年审内容包括社团章程、社团规模(核心成员10人以上)、成员构成(正式成员20人以上)、社团负责人情况、年度活动清单(一学年至少一次面向全校学生的较大型活动,3次及以上社团内部中小型活动)、指导老师及挂靠单位意见及盖章、财务收支状况(完善的财务报表且无财务问题)以及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内容;

2.年审不合格但尚未达到注销标准的,校社团联合会将责令其整改,期间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3.年审不合格且达到注销标准的,社团将不予再注册。

第十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修改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请登记、变更备案。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校学校核准,得到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直接予以注销:

1.社团本身或开展活动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绥化学院校纪校规的;

2.学生社团自行申请对社团进行解散的;

3.利用社团名义进行纯商业活动,背离社团宗旨,影响恶劣的;

4.有严重财务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5.年审不合格,并通知其停止活动予以整改,但未见好转的;

6.盗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

7.一学期内未开展任何活动的;

8.未召开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人的;

9.宣传材料未经审批即张贴,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主提交注销申请,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经注销登记,发给注销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社团负责人,需经报备并给予公告。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四条  绥化学院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本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成员应当定期注册,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社团的章程行使职权。学生社团负责人应通过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应通过会员大会民主选举,通过年审经校团委批准后产生。社团负责人应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在校期间曾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第十七条  每个社团的指导老师必须是本校在职教职工,应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绥化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宗教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质活动。

第十九条  参与人数较多或在校外举办、参加的学生社团活动,要有具体的活动流程方案、经费管理和安全预案,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同时对来自校外支持学生社团开展活动的个人或团体,应严格审核和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士出席活动,需向校团委递交申请及校外人士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须报学校宣传统战部批准;邀请外籍人士参加活动或开展涉外合作、涉外活动项目,须经校团委同意,并报学校党委审批,在校团委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以社团名义到校外参加活动时,应提前向校团委申请,并报告活动相关情况,原则上应由社团指导老师或负责老师带队。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企业、社会机构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需冠名,须经校团委批准,并报宣传统战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绥化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协助学生社团进行网络化建设管理工作,对社团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印发刊物进行管理和指导,增强社团成员的网络文明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向上向善正能量。重视网络新媒体社团的管理和引导。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主要活动经费应来自于学校拨款、社会赞助等合法渠道,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不得以会费形式收取费用,如开展具体活动收取相应活动经费,须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收费标准,经社团内部民主决策,报校团委审核后进行公示,并应写入社团章程。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每学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绥化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社团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加强对学生社团接受校外资金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之后,如有财务涉及,校社团联合会对其财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进行涉及款项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的处理办法,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校团委向学生社团工作提供一定的专项经费,为学生社团活动提供师资、场地等方面的支持,为学生社团活动对外交流搭建平台,提升社团活力和工作水平,保证绥化学院学生社团的健康蓬勃发展。

第三十条  绥化学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通过工作交流、专门培训、评比表彰等方式,指导、支持和鼓励学生社团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参与社团活动、担任社团负责人等情况,纳入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记录,使学生社团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绥化学院所有学生社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在下次年审前按照有关规定修改、完善社团相关制度及信息。

 

 

                           

                                                 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一

 

 

共青团绥化学院委员会                    20186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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