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院学发〔2016〕25号
绥化学院学生请假制度
第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无故旷课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条 学生因病请假,必须持有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书方可办理请假手续。
病假三天以内的,由所在院(系)辅导员批准;病假在三天以上至一周以内的,经辅导员同意后报院(系)党总支书记批准;病假一周以上至一月以内的,由辅导员报院(系)党总支书记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处)批准;病假超过一个月,需经院(系)党总支书记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工作部(处)呈报校主管领导批准,并转教务处备案。
病假超过或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条 学生因事请假应从严控制,确需请假的,本人要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能证明请假理由的材料。
事假三天以内的,由所在院(系)辅导员批准;事假在三天以上至一周以内的,经辅导员同意后报院(系)党总支书记批准;事假一周以上至两周以内的,由辅导员报院(系)党总支书记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处)批准;事假两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的,需经院(系)党总支书记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工作部(处)呈报校主管领导批准,并转教务处备案。
事假超过或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四分之一者,不予准假或在征求家长同意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条 学生因急病、急事来不及事先请假者,必须持有关证明办理补假手续,否则按无故旷课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学生请假期满,因故仍不能到校上课或参加活动,必须在原批准假期结束前持有关证明,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无故旷课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学生请假期间如遇公休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应连续计算。
第七条 凡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准擅自离校者,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八条 学生日常考勤由辅导员及各班班长负责。请假由辅导员填写准假通知书,请假者本人持准假通知单报告班长及有关任课教师。请假期满须及时到辅导员处销假。
第九条 各班班长应认真掌握本班学生出勤情况,并将月考勤表及时上报辅导员。辅导员每月将考勤表备案、汇总后留存备查。每逢节假日前后,各院(系)需将学生擅自离校旷课情况及时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学生工作部(处) 2016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