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停课基本原则与条件要求
原则上以非主观原因导致课程无法正常进行作为基本依据,坚决不允许因个人非重大事项原因而调、代课。凡是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进行相应的调、代课申请:
(一)因任课教师突发疾病而不能承担教学任务的情况;
1.任课教师突发相对较轻的疾病情况
(1)教学任务正在进行中时,且在剩余教学周期内能够完成教学任务的,教师应当立即或委托直系家属以电话形式向教学院长汇报基本情况,不涉及实验室课程的由教学秘书代为填写调课申请表,涉及实验室课程的由教学秘书协调实验室共同代为填写调课申请表,并马上将课程调整后基本信息通知教师所任课的教学班级;
(2)教学任务在还未开展的情况下,教师应当立即或委托直系家属以电话形式告知教学院长基本情况,由教学秘书与所在专业教研室主任共同确定备用代课教师,并由代课教师本人填写好代课申请表备用。如任课教师经过治疗后能够按时开展教学任务,则可注销备用代课申请表;如教师不能够按时开展教学任务,则马上执行代课程序,并马上将代课教师基本信息通知原教师所任课的教学班级;
2.任课教师突发相对较重的疾病情况
(1)教学任务正在进行中时,教师应当立即自行或委托直系家属以电话形式告知教学院长基本情况,疾病治疗期未超过18课时的,且在剩余教学周期内能够完成教学任务的,可由教学秘书代为填写调课申请表,并马上将课程调整后基本信息通知教师所任课的教学班级;疾病治疗期超过18课时或课程处于期末即将结束而无法完成教学任务的,由教学秘书与所在专业教研室主任共同安排好代课教师,并马上将代课教师的基本信息通知原教师所任课的教学班级;
教学任务在还未开展的情况下,教师应当立即或委托直系家属以电话形式告知教学院长基本情况,由教学秘书与所在专业教研室主任共同确定代课教师,并由代课教师本人填写好代课申请表;
(二)任课教师因长期疾病导致身体不能承担教学任务的情况
原则上不予以安排教学任务,超过一定期间不能履行教师职责的,按照国家与学校相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三)因机房、实验室、教室等电路检修、漏雨等客观原因导致断电等不能保证教学正常开展的情况
1.延误超过1课时小于等于2课时的情况,经教学院长批准后,可自行于7日内安排补上所缺课时教学任务。
2.延误超过2课时的情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教学院长批准后,由任课教师向教学秘书申请变更教室或实验室;教室或实验室条件不能满足的情况下,经教学院长批准后,由任课教师向教学秘书申请调课,变更上课时间。
(四)因学校、学院工作需要被指派公出、参加学术交流会议、参加各类培训的情况
1.涉及课程未超过18课时的情况下,且在剩余教学周期内能够完成教学任务的,经教学院长批准后,由任课教师向教学秘书申请调课。
2.涉及课程超过18课时或课程处于期末即将结束而无法完成教学任务的,经教学院长批准后,由教学秘书与所在专业教研室主任共同确定代课教师,并由代课教师本人填写好代课申请表;
(五)获得学校批准参加学位招生考试、攻读学位,毕业答辩等类情况
1.符合本类情况的教师,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攻读学位的第一年原则上必须脱产,不安排教学任务;极特殊情况下经学校批准后可另行安排。
2.对于经学校批准参加学位招生考试、攻读学位已经满一年需参加毕业答辩等情况且正在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参照本规定的第一项第三种情况执行。
(六)符合法定规定的婚、丧、孕产假、陪产假的情况;
1.准备筹备婚礼的教师个人应当在新的教学任务安排前,主动告知所在专业教研室主任,举办婚礼及符合法定的婚假日期范围,由教研室主任根据具体情况安排相应教学任务。
2.由于准备结婚的教师个人申请不休婚假且不影响教学任务完成的情况下,可安排教学任务。
3.以参加家属亲属同学朋友等他人婚礼为理由的,原则上不允许调停课。
4.在怀孕早期,不影响健康与教学任务的,可适量承担教学任务。
5.在怀孕期间承担教学任务时,因意外原因导致不能继续承担教学任务的情况,可参照本规定的第一项第一种情况执行。
6.在预计产假期间,在前后扩展15日的时间范围内,不能够安排相关教学任务。
7.符合法定规定的陪产假,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如超过18课时,参照参照本规定的第一项第三种情况执行。
8.因直系家属去世原因情况,参照参照本规定的第一项第三种情况执行。
(七)因直系家属重大疾病或无自理能力需要特定照顾陪护的情况
参照本规定的第一项第三种情况执行。
(八)学校统一部署的教学计划调整,按照学校统一规定执行,无需填写调停课申请。
(九)其他未涵盖的特殊情况由学校教务处认定,并按照教务处批准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