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院政发〔2017〕111号
关于印发《绥化学院科研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党政机关各部门、各院(系、部)、各直属单位:
《绥化学院科研奖励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第18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2017年10月13日
办公室 2017年10月13日印
绥化学院科研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科研激励机制,提高科研层次水平,促进学校转型发展,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创造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岗教职工,以绥化学院为作者单位完成的科研项目、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知识产权成果及政府部门采用的社科研究成果、高水平科研成果奖等的奖励。
第三条 科研奖励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预算。
第二章 科研奖励
第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奖励标准
(一)国家级重大项目每项奖励人民币20万元,重点项目每项奖励人民币10万元,一般项目每项奖励人民币5万元。
(二)国家各部(委)重大项目每项奖励人民币10万元,重点项目每项奖励人民币5万元,一般项目每项奖励人民币3万元。
(三)省级重大项目每项奖励人民币5万元,重点项目每项奖励人民币3万元,一般项目每项奖励人民币1万元。
(四)省各厅(局)级重点项目每项奖励人民币0.5万元,一般项目每项奖励人民币0.3万元。
(五)五年内主持完成3项(含)以上科研项目(其中省级项目1项或厅局级项目2项),额外追加奖励人民币0.3万元。
(六)六年内主持完成2项(含)以上省级项目,额外追加奖励人民币1万元;主持完成2项(含)以上国家级项目,额外追加奖励人民币5万元。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校科研成果认定委员会审定等级后,依据我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中横向项目与纵向项目对应标准予以奖励,奖励金额的50%从其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六条 科研项目的奖励在项目结题后兑现。根据项目批准书的期限要求,超期一年扣除奖励的20%,超期二年的项目不再予以奖励;因个人原因未按期结题被取消的项目,不予发放科研奖励。
第七条 决策咨询报告、调研报告、研究报告等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被市地级政府采纳,每项奖励人民币0.2万元;被省级政府采纳,每项奖励人民币1万元;被国家采纳,每项奖励人民币3万元。研究报告类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必须是绥化学院。
第八条 国家级(A类)、省部级(B类)、厅局级(C类)科研奖奖励标准
表 1 科学技术成果奖奖励标准
获奖类别 |
获奖等级 |
奖励标准(万元人民币) |
国家级(A类) |
一等奖 |
30 |
二等奖 |
20 |
省部级(B类) |
一等奖 |
10 |
二等奖 |
5 |
三等奖 |
2 |
厅局级(C类) |
一等奖 |
0.5 |
二等奖 |
0.3 |
三等奖 |
0.2 |
表 2 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奖励标准
获奖类别 |
获奖等级 |
奖励标准(万元人民币) |
省部级(B类) |
特等奖 |
7 |
一等奖 |
5 |
二等奖 |
3 |
三等奖 |
1 |
佳作奖 |
0.3 |
厅局级(C类) |
一等奖 |
0.4 |
二等奖 |
0.2 |
三等奖 |
0.1 |
(一)科学技术成果奖:A类奖指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B类奖指教育部高校科技奖、省级政府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C类奖指省级政府所属厅局自然科学奖和科技进步奖。
(二)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B类奖指教育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奖、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C类奖指黑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黑龙江省优秀艺术科研成果奖。
(三)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黑龙江省文化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教育厅等设立的“黑龙江省文艺奖”,“文艺理论”获奖作品参照C类奖标准予以奖励;中共黑龙江省委统战部设立的“黑龙江省统战理论政策研究创新成果奖”参照C类奖标准予以奖励。
(四)本条款未涵盖的市地级以上政府所设的科研奖或其它奖项,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相应类别。
(五)以上奖励是指我校为独立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同一成果按最高获奖等级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 高水平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一)绥化学院高水平学术期刊等级目录中A级刊物论文每篇奖励人民币1万元,B级刊物论文每篇奖励人民币0.6万元,C级刊物论文每篇奖励人民币0.4万元,D级刊物论文每篇奖励人民币0.25万元。
(二)SCI(科学引文索引)一区期刊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人民币3万元,二区期刊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人民币2万元,三区期刊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人民币1万元,四区期刊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人民币0.6万元。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论文每篇奖励人民币1万元。
(三)EI(工程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期刊收录论文每篇奖励人民币0.2万元。
(四)EI(工程索引)、CPCI-S(科技会议录索引)、CPCI-SSH(社会科学与人文会议录索引)收录的会议论文不予奖励。
(五)俄罗斯《ПЕРЕЧЕНЬ рецензируемых научных изданий, в которых должны быть опубликованы основныенаучные результаты диссертаций на соискание ученой степени кандидата наук,на соискание ученой степени доктора наук》目录内期刊论文每篇奖励人民币0.2万元。
(六)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人民币2万元;部分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人民币1万元;被《新华文摘》“论点摘编”栏目摘登的论文每篇奖励人民币0.3万元。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人民币1万元;部分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人民币0.5万元。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人民币0.3万元;部分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人民币0.1万元。
(七)若所发表的论文同时满足上述多项奖励条件,不重复奖励,奖金数额取最高值。
第十条 高水平学术论文的奖励金额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的部分以奖金形式予以发放,超出15万元以上的部分以科研项目经费的形式予以奖励。奖励金额自然年超过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再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学术著作(不包括文艺作品)奖励标准
(一)我校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且字数在50%以上,由“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及人民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专著、编著、学校审定的统编教材、译著、工具书奖励标准如下:
1.学术专著,每部奖励人民币1.5万元;
2.编著,每部奖励人民币0.8万元;
3. 学校审定的统编教材、学术译著(限首译本)、工具书(含索引、辞书、字典、词典),每部奖励人民币0.5万元。
其它出版社出版和上述出版社再版或修订版的著作类成果按相应额度的30%给予奖励。
(二)学术著作注重学术价值,不包括通俗性、普及性(含科普)、知识性出版物,在已有前人相同或类似专著的情况下,学术观点或体例无重大创新的各类著作,按编著论。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标准的奖励标准
(一)以绥化学院为第一选育单位获批的国家植物新品种奖励品种选育人人民币0.8万元/件,省级植物新品种奖励品种选育人0.4万元/件。
(二)以绥化学院为专利权人的授权发明专利奖励发明人人民币0.8万元/件。
(三)标准奖励
1.以绥化学院为第一起草单位或我校教职工为第一起草人,制定经国家及相关部门批准正式发布执行的国家标准,每项奖励人民币4万元;行业标准每项奖励人民币2万元;省级标准每项奖励人民币0.5万元;地市级标准每项奖励人民币0.2万元。
2.以绥化学院为第二起草单位或我校教职工为第二起草人,参与制定经国家及相关部门批准正式发布执行的国家标准,每项奖励人民币2万元;行业标准每项奖励人民币1万元;省级标准每项奖励人民币0.3万元;地市级标准每项奖励人民币0.1万元。
(四)知识产品(作品)要与发明人所从事的学科专业一致。发明人获得知识产权授权书,经学校认定后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科研奖励实行作者单位优先原则
(一)绥化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我校教职工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按相应等级标准全额奖励;绥化学院为第二署名单位,我校教职工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按奖励金额的50%进行奖励;其它署名论文不予奖励。
(二)由多人合作完成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科研奖励分配比例在科研奖励认定时由第一完成人按照实际贡献合理分配,并提供所有完成人签署分配比例意见的书面材料,第一完成人的科研奖励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科研奖励一经认定不得随意更改。如第一完成人在科研奖励认定时未提出奖励分配比例,按照7:3(两人完成)、6:3:1(三人以上完成,前三名完成人给予奖励)进行分配。科研奖励的分配比例应为5%的倍数。如我校学生为科研成果第一完成人、指导教师为第二完成人的,由指导教师按照上述规定合理分配科研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十四条 科研处依据《绥化学院科研成果认定、登记与管理条例》(绥院院发〔2009〕57号)的规定,负责对上一年度科研项目等奖励事项进行统计、审核和登记。符合本办法奖励范围的科研项目、学术论文等主要完成者,应按要求及时将科研成果录入科研管理系统,并持项目批准书或成果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成果社会和学术反响的佐证材料一份,到科研处登记。漏报成果只允许跨一个年度补报。科研处核定每位完成者的科研奖励数额,奖励事项提交校科研成果认定委员会认定后向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按财务报销程序办理奖金发放事宜。
第十五条 科研奖励实行按年度均匀分配。除国家规定可以免税的项目外,获奖者个人所得税自理。
第四章 异议及处理
第十六条 科研奖励工作接受全校教职工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奖励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科研处提出复议申请,并提供佐证材料。科研处将复议申请和佐证材料提交校科研成果认定委员会或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审议结果由科研处告知复议申请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科研奖励中,凡发现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行为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科研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绥化学院科研工作量计量与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条例(修订)》(绥院政发〔2012〕33号)、2013年第15次校长办公会《研究省级及以上专家享受工作生活补贴及对等匹配奖励事宜》会议纪要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