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绥化学院学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时间:2017-10-19

 

 

 

 

 

 

 

绥院政发〔2017〕112号

 

关于印发《绥化学院学生

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党政机关各部门、各院(系、部)、各直属单位:

《绥化学院学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已经2017年第18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2017年10月13日

 

 

办公室                                        2017年10月13日印

绥化学院学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学生参与科技创新活动的积极性,推动高水平学术成果不断涌现,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学校设立学生优秀科研成果专项经费,对学生取得的优秀科研成果进行奖励。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奖励条件

(一)科研成果必须是公开发表的限于本专业领域内的专利、学术论文、科研项目、学术著作等成果。

(二)科研成果必须以“绥化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注明“XX级XX专业学生”。

(三)学生在其所在院系专业教师指导下以第一完成人身份完成的科研成果,如果指导教师为第二完成人的,奖励由指导教师按照各完成人实际贡献合理分配。

(四)科研成果无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奖项设置和奖励标准

(一)专利类

1.发明专利,独立完成人奖励人民币0.5万元,第一完成人奖励人民币0.4万元,第二完成人奖励人民币0.1万元。

2.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登记,独立完成人奖励人民币0.1万元,第一完成人奖励人民币0.08万元,第二完成人奖励人民币0.02万元。

3.外观设计专利,独立完成人奖励人民币0.05万元,第一完成人奖励人民币0.04万元,第二完成人奖励人民币0.01万元。

(二)学术论文类

1.在绥化学院高水平学术期刊等级目录中规定的A级期刊上发表,独立作者奖励人民币1万元,第一作者奖励人民币0.5万元,第二作者奖励人民币0.2万元。

2.在绥化学院高水平学术期刊等级目录中规定的B级期刊上发表,独立作者奖励人民币0.6万元,第一作者奖励人民币0.3万元,第二作者奖励人民币0.1万元。

3.在绥化学院高水平学术期刊等级目录中规定的C级期刊上发表,独立作者奖励人民币0.4万元,第一作者奖励人民币0.2万元,第二作者奖励人民币0.08万元。

4.在绥化学院高水平学术期刊等级目录中规定的D级期刊上发表,独立作者奖励人民币0.2万元,第一作者奖励人民币0.1万元,第二作者奖励人民币0.06万元。

5.在未列入绥化学院高水平学术期刊等级目录、按学科门类划分的行业或专业性核心期刊及国家重点高等院校学报上发表,独立作者奖励人民币0.1万元,第一作者奖励人民币0.06万元,第二作者奖励人民币0.04万元。其它期刊不予奖励。

(三)科研项目类

1.国家级:包括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奖励项目负责人人民币1万元。

2.省部级:奖励项目负责人人民币0.5万元。

3.厅局级:奖励项目负责人人民币0.3万元。

科研项目的奖励在项目结题后兑现。

项目参加人的奖励由项目负责人在奖励金额范围内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四)学术著作类

1.学术专著,每部奖励人民币0.5万元。

2.编著、学术译著(限首译本)、工具书(含索引、辞书、字典、词典),每部奖励人民币0.3万元。

上述著作第一完成人为我校学生且其编撰字数在50%以上。出版单位为“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及人民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的,奖励金额全额发放;其它出版社出版和上述出版社再版或修订版的学术著作类成果按相应额度的30%给予奖励。

第五条优秀科研成果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于每年9月份组织评选,由所在院系组织进行。

第六条评奖程序

(一)学生本人申请,各院系对申报的学生优秀科研成果进行初步审核后,将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报科研处复审。

(二) 科研处拟定奖励学生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核,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后报分管校领导签批。

(三) 科研处将奖励名单报财务处,由财务处发放奖金。

(四)学校对获奖学生进行表彰,奖励材料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七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成果均以国家权威机构或学校正式公布的成果为准。若取得除本办法奖励范围之外的科研成果,成果突出的,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解决。

第八条同一科研成果若获得多项奖励,学校按奖金额度最高一项的规定予以奖励。

第九条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一经发现,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奖励证书,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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